日期查询:2022年09月15日

太原中院优化破产审判机制

  本报记者 王钰钦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破产审判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体现。”9月13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召开“优化破产审判机制,营造法治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新旧动能转换时期,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近3年破产案件收案量明显增多
  
   近年来,太原中院破产审判庭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拯救危困企业的挽救功能,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积极推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主体,特别是“僵尸企业”尽快从市场退出,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数据显示,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以及疫情等原因,近3年全市法院破产案件收案数量较之前明显增多:2019年收案26件,2020年收案60件,2021年收案56件,2022年前7个月收案28件。
   企业因经营不善、市场因素等原因演变为“僵尸企业”,而该类企业退出市场一直是破产审判的难题。据统计,未结破产案件中“僵尸企业”约占20%。该类企业出清难的特点为:破产程序启动难。一方面,部分债权人认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的清偿比例较低,故缺乏主动申请并配合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我国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依照破产法律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尚未缴纳出资款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因此,出资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一般不愿意主动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破产程序推进难。“僵尸企业”大多存在账册灭失或不完整、职工未妥善安置、资产价值贬损严重、债务负担沉重等问题,由于涉及利益主体多、社会矛盾突出,处置难度较大,破产清算难以推进。
  
  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
  
   2022年8月17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和太原中院联合下发 《关于建立企业破产暨执行工作府院联动机制》,明确了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工作目标、协作机制、成员单位以及职责分工,形成“政府支持到位、法院担当到位、破产管理人履职到位”的破产审判格局。同时,建立专业化的机构和队伍,破产审判涉及破产法、公司法、劳动法、税法等不同领域,审判人员不仅需要具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素养,同时还应当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只有将法律判断和商业判断结合起来,案件的处理才会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太原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太原中院扎实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实践。
   从全市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看,大量“僵尸企业”拟通过破产程序进行处置,但因缺乏启动经费,导致管理人选定、资产评估鉴定等工作无法开展。为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支持,2022年太原市财政局已划拨专项援助资金,用于先行垫付破产费用,推动无产可破“僵尸企业”的快速出清。
   2022年,太原中院修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办案指引》,建立了破产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定期对“执转破”案件的会商机制,对已终本的无产可执的企业,优先移送破产审查,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构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一体化的新格局,借助破产程序积极清理执行程序中的 “僵尸企业”,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助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发布五大典型破产案例
  
   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对于解决企业“生易死难”、促进市场出清、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会上发布了五大典型案例,具体为:娄烦县鲁地矿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典型意义是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由破产清算转为重整,保留企业有效生产力;山西晋煤铁路物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典型意义是因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重整成功、精准解决“执行难”问题;山西三针脑血管病医院破产重整案,典型意义是发挥重整制度价值,促进复工复产,积极挽救困境企业,保障民生;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太原冶建企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典型意义是通过破产清算,完善优胜劣汰市场运行机制,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推进“僵尸企业”出清;山西世纪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典型意义是快速出清“僵尸企业”,盘活市场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