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11月24日

晋中市太谷区“8·26”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0年8月26日8时30分许,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太谷区凤仪街与太太路十字交叉路口处,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一起致一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为准确分析事故原因,查找事故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以及薄弱环节,推动相关部门和行业及企业整改问题,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深度调查组。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8月26日8时30分许,崔某刚驾驶晋K5466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凤仪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太太路交叉路口处,在右转弯过程中与其车右侧由东向西直行的杜某贵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碾压,导致杜某贵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救援情况:接到处警指令后,事故中队民警于8时43分到达现场。当时,受伤人员杜某贵已被太谷区人民医院120急救车拉至医院进行救治。大队长郝建宏、分管副大队长杜捷到达现场一同与民警进行现场勘察。
   二、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1.当事人崔某刚,男,汉族,1981年6月出生,准驾车型:B2,系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晋K54666号驾驶员。2.当事人杜某贵,男,汉族,1944年7月出生,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二)事故相关车辆:1.晋K5466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证所有人为太谷县运宏运输车队,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2月28日,事发时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两条违法行为全部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杜某贵;(三)事故现场道路为省级道路,呈南北走向,双向四车道,路面宽810cm,道路中央设有硬隔离,事发时天气晴,视线良好,全程限速60km/h;(四)崔某刚近三年以来共有12次交通违法行为,目前已全部处理完毕。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刚排除酒驾嫌疑;(五)三年内该路段发生2起死亡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经调查分析,当事人崔某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中未尽到观察义务,未确保安全,其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杜明贵没有与该起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2020年9月11日,晋中市太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崔某刚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杜某贵无责任。
   四、下一步问题整改和建议以及事故预防措施
   (一)强化通行秩序管控。以事故多发路段为重点,以净化国省道通行秩序为切入点,严查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无证驾驶、货车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严重扰乱通行秩序的违法行为。同时公安交警部门要增设远端智能化管控设置,加强科技应用,充分利用缉查布控系统加强对重点道路、重点车辆、重点时段巡逻管控;(二)加强对客运、货运、危化品等运输企业的管理。通过查阅台账资料、实地查看监控平台、随机抽取车辆检查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等方式,对车辆运行、车辆安全、车辆保险和驾驶人的情况进行备案,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排除;(三)加强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对省道、国道、县道沿线周边群众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四)大队已将该路口确定为事故多发路口,并将《关于太谷区境内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报告》上报至太谷区人民政府,以及晋中市太谷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并由晋中市太谷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督办进行整改。该项工作得到了相关部门相应。
   目前,该路口的交通环境已得到有效改善。
  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