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1年06月21日

未达年龄驾驶“爱比克”花季少年殒命车轮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72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但在现实生活中,未达法定年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现象却屡见不鲜,甚至有人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2021年5月12日6时38分许,家住平遥县中都乡曹村的李某(男,13周岁,系初二学生)驾驶“爱比克”牌电动自行车(车上乘坐:张某,男,13周岁,系初一学生),由西向东行经108国道平遥曹村叉口路段,闯红灯后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张某壮驾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李某当场殒命,同乘人张某严重受伤。平遥交警提示:中小学生年龄小、经验少、自我保护能力弱、交通安全法规意识不强,违规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很容易酿成惨祸。请广大家长一定要抓好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 赵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