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1年08月19日

监管电动自行车太原交警再念“紧箍咒”

  本报记者 李睿
  
   8月18日,记者从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太原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措施。
   按照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不得有妨碍行驶安全的其他装置。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电动自行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须佩戴安全头盔,雨天或夜间骑行着颜色鲜明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更利于保证人身安全。
   驾乘电动车行驶中遇公安机关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拒绝公安机关盘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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