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1年08月26日

未让直行车辆酿成交通事故

    2021年6月25日8时10分许,驾驶员张某某驾驶晋K36***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灵石县夏门镇昌隆煤化厂去往夏门村途中,由南向北行驶至夏木线7KM+800M三岔路口处,左转弯驶出路口的过程中,与沿夏木线由东向西直行驶来的一辆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财损交通事故。
   经查,驾驶员张某某驾车行驶至无交通信号灯控制、视线不良、容易发生危险的路口处,左转弯驶出前,未能停车瞭望,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最终,灵石公安交警大队依法认定,驾驶员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政 赵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