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2年07月25日
《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我省高质量教育发展有了法治保障

  本报记者 赵云云
  
   7月22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文栋介绍说,2021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推动出台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确立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发挥教育督导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今年初,在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10名省人大代表就联名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的议案》,要求加快立法进程。省人大常委会回应民生关切,将制定该条例列为今年的正式立法项目,不仅有助于民生问题的解决,更有助于发挥教育督导保驾护航的作用,推进《山西教育现代化2035》、全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顺利实施。
   《条例》共设5章29条,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山西实际,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内涵、督导主体的职责和督学的管理,规范督导工作程序,强化督导结果的运用。《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教育督导机构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条例》第十条明确,兼职督学的教育督导工作费用由组织实施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
   对于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蔡汾湘表示,《条例》规定督导报告应当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考核、评价被督导单位以及考核、奖惩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其次,《条例》规定督学对责任区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再次,条例还从追究责任的层面作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六种情形,被督导单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可以进行约谈。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可以依法追究责任,或者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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