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2年11月18日

为小微企业提供精细化的公证法律服务

  ■山西省太原市城西公证处 张东鹏
   一、公证服务应对精细化的商业行为持开发的态度
   对于这个话题,我没有从如何简化办证流程、减少收集证据的成本、缩短办证时限等提高公证服务自身效率的角度阐述,我选择了这样一个角度:对于小微企业自我创新出来的精细化的商业行为,我们公证行业应该保持一个开发的态度。
   二、法律规定和精细化的商业行为
   ⒈立法本意
   “担保性”委托是目前我们全行业讨论的一个话题。我们觉得它不像法律关于委托有关规定,完全脱离了立法的本意。房产买卖过程中,法律规定允许人们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产登记(转移、抵押等),这个初衷是考虑到客观上人们确实会存在事务繁忙、在外地或行动不便等因素。
   ⒉公证角度
   目前很多公证人是这样看待这个法律规定的:当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出现了这些客观因素时,可以去建立这样一个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我们觉得只有这样才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否则就多多少少有点法律“瑕疵”,特别是当与借款关系搅和在一起的时候,它好像“违法”了。
   ⒊商业角度
   商人是绝不会考虑也无需知道在房产交易中,法律为什么要允许人们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登记,他看到的是:委托他人代办是不是比自己亲自办理更节省成本,如果是,那我就和他人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如果不是,再忙、再行动不便,推着轮椅我也亲自去办。
   ⒋精细化的商业行为
   交易后:一开始只是在房产交易达成后,商人们考虑委托他人代办更节省成本,于是购买中介的代办服务,要注意他们可能并不是客观上事务繁忙、要去外地或行动不便的人。
   交易中:随着交易的频繁,有些商人在看中房产的当下还没有想好要将房产过户到谁的名下,但又担心房东把这个房产卖给其他人,为了尽快达成房产交易,双方一致同意办理一份由受托人来决定具体买受人的委托公证。
   交易前:很多房东会在还未找到买受人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代为寻找交易对象并办理过户,这个情况大家都有遇到。
   和房产交易无关的商业行为:随着商业行为的进一步活跃,根本不是房产买卖的商人也看到了这个制度的优势——只是将房产处分权授权给他人,就可以让对方看到自己的履约诚意,提高交易达成的机率。于是,为了能让出借人将款项借给自己,很多借款人表示可以将自己的房产处分权授权给出借人行使,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售房公证”。
   更精细化的商业行业行为出现在有了专业的出借人以后,就是类似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之类,他们为了拓展业务,只要客户愿意将对房产的处分权授权给自己,就可以更快地借给客户更多的钱。
   注意以上商人们将房产处分权授出并不等于房产收益权的转让(房产买卖)。
   ⒌结论
   商人们给房产交易中的这个法律规定,穿上了一层又一层的“马甲”,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我们却看得越来越模糊,“马甲”越多我们越不认识,就越觉得风险大有猫腻。
   其实不仅是商人们,所有的人在选择使用某一项法律规定和客观上是不是法律规定的这种状态,完全是两回事。如果离婚可以分得两套房产,我相信很多人都会选择办理离婚登记,因为这不妨碍他们继续生活在一起 (双方并不是在法律规定的离婚状态时选择离婚);如果房产赠与比买卖交更少的税,很多人会选择建立赠与法律关系来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即使他们之间真的是买卖关系 (选择赠与和客观上是不是赠与完全不是一回事);在理论和实践上民政局和房产局对这类行为进行的离婚登记、转移登记都是有效的、合法的,因此产生的后果,法律也是保护的。
   三、公证,我们书写未被明确的法律——商业的精细化规则
   “担保性”委托——介于流押和典当之间的无奈选择
   在成文法国家,法官在解决民事争议时,首先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但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也不能以此为借口而拒绝裁判,所以民法适用有一个原则是“有法律依据法律,无法律依据习惯,无习惯依法理”。
   公证价值的最高体现(对交易习惯进行公证证明)
   公证行业有一句体现公证最高价值的名言:“我们书写的就是法律。”
   填充价值: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立法层面上已经规定了很多法律关系的框架,比如买卖、借款、抵押、担保等,公证无权书写这些框架,很多情况下我们只是在填充。
   确认价值:好在我国也逐渐承认了交易习惯的法律地位,如果我们公证对商业行为中形成的某些交易习惯进行公证,就是在书写一个新的法律关系的框架。
   比如在法律明确禁止流押条款,但没有规定典当合同框架的情况下,为了促成借款关系的达成,交易双方选择法律明确规定的借款+委托售房形式,并将其作为借贷关系建立的一种交易习惯。何况在目前的商业实践中,所有权的四个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买卖和抵押之间已经精细化出: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代理、绝当、使用权出让、收益权回购、占有权优先等合法状态,这些交易习惯其实都应该成为公证服务的对象。
   对于人们在生活中特别是商业中的选择和趋向,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是我们提高服务、开拓业务的必要条件。当人们在商业领域开疆拓土需要我们公证的时候,愿我们是助推器而非障碍物,积极面对人们的需求而不是逃避,“来,我看看”而不是“没接触过,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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