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3年01月16日

山西首份“继续执行保证保险”助力4亿元执行到位

  本报记者 王钰钦
  
   1月12日,记者从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获悉,该院在全省法院率先运用“继续执行保证保险”助力执行到位4亿元,大大提升了执行效率,一定程度杜绝了相关当事人及案外人滥用执行救济,拖延执行,有效降低胜诉权利迟延实现或落空的风险。
   据了解,太铁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某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的160余亩土地,后经评估,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在公告过程中,案外人北京某建设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拍卖程序。按照正常程序,中院将中止拍卖,待案外人异议程序完结后,再重新启动拍卖程序。
   本案中,案外人提出异议后,经申请人投保、阳光财险山西分公司向太铁中院出具继续执行保函,太铁中院继续拍卖程序并成功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经一拍流拍后,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本案顺利执行完毕。将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人并协助办理土地过户后第三天,安徽省淮南某法院出具了被执行人淮南某置业公司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裁定书。
   太铁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继续执行保证保险”即申请执行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执行法院经审核后即可继续推动财产处置变现流程,无需暂缓或中止执行。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因投保人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有误,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赔偿相应损失。
   与传统担保方式相比,“继续执行保证保险”具有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优势。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只需缴纳金额相对较低的保费就可以使执行程序不中断。此机制的建立,有效发挥了保险制度分担风险、分担损失的作用,极大地提升了执行效率,是一个“多赢”之举。本次应用“继续执行保证保险”,是太铁中院在“执行+保险”领域的一次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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