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1年01月22日

晋中市太谷区“2020.10.05”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0年10月5日9时50分许,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太太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太太路1km+800m处向东左转弯过程中,与沿太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张某某驾驶的冀JO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处警指令后,太谷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于10时05分到达现场,发现该起事故中杨某某受伤,10时07分,太谷区人民医院的急救车到达现场,带杨某某到太谷区人民医院进行急救。随即民警对事故现场展开有序的现场防护和现场勘察,随后大队长郝建宏、分管副大队长杜捷到达现场一同与民警进行现场勘察,并上报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指挥中心同时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调查分析,当事人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让行,其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2020年10月29日太谷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三)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综上所述,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开展深度调查,发现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一)驾驶人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对驾驶人的教育途径有限,教育手段不多,教育效果难以保证,驾驶人对路权原则认知度低,驾驶人的交通安全防范的意识薄弱,安全意识参差不齐,应急处置能力不高。(二)车辆源头管理不到位和失管问题比较突出。一是重点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货运车辆普遍存在车辆挂靠企业情况,企业对车辆和驾驶人不去监管。二是货运企业安全培训缺失,不接入动态监控的现象也个别存在。三是货运源头企业的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
   下一步问题整改和建议以及事故预防措施
   (一)建议太谷区要深刻汲取“10.5”重点车辆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各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着力补齐工作短板、堵塞工作漏洞。(二)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违法大整治行动,交叉口不规范、安全设施缺失、事故多发路段等问题进行综合处置,着力推进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切实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三)强化通行秩序管控。以事故多发路段为重点,以净化国省道通行秩序为切入点,严查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无证驾驶、货车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严重扰乱通行秩序的违法行为。同时公安交警部门要增设远端智能化管控设置,加强科技应用,充分利用缉查布控系统加强对重点道路、重点车辆、重点时段巡逻管控。(四)加强对客运、货运、危化品等运输企业的管理。通过查阅台账资料、实地查看监控平台、随机抽取车辆检查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等方式,对车辆运行、车辆安全、车辆保险和驾驶人的情况进行备案,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排除。(五)加强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对省道、国道、县道沿线周边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两微一抖等宣传媒介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形式,让群众认识到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和后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摒弃交通陋习,关注安全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违法载人,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吴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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