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1年07月23日

昔阳交警大队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7月7日,昔阳县城区慈云街滨河新区发生一起致一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7·7”死亡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7月7日0时左右,当事人吴XX驾驶晋K85XXX小型面包车,在昔阳县城区慈云街滨河新区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XX驾驶的“雅仕迪”三轮轻便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致王XX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车辆损坏。昔阳县交警大队接到昔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指派事故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
   勘查民警到达现场时,询问晋K85XXX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吴XX时,其承认事故发生前有饮酒行为。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时,两次结果分别为122mg/100ml、127mg/100ml。委托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吴XX、王XX血样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定量检验,证实事故发生时吴XX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王XX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通过对此事故分析,道路通行条件良好,醉酒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李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