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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消逝的激情岁月——100件(组)实物中的共青团史(三十) 本报联合中央团校中国青年运动史料研究中心和“触摸团史”微信公众号主办

全团最早的表彰奖励文件

中央团校 李明龙/文
  1949年4月,共青团组织重建后,团中央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将实践探索中所形成的符合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好经验、好做法、好传统、好作风,上升固化为制度规范。在短短数年里,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基本规章制度,从而有效地保障了全团工作的开展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严明的纪律性。
   回顾70多年来的制度建设工作,应该说,上世纪50年代是共青团建章立制的“基本建设”时期,为共青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但由于多种原因,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并未能很好地传承下来。
   这份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奖励暂行办法》,即是根据1949年版《团章》第19条制定的,作为各级团组织进行奖励的基本依据。该《奖励暂行办法》,来自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青年部编印的第四册 《青年工作手册》(1951年10月25日出版)。
   关于制定《奖励暂行办法》的目的,团中央在1951年8月《关于公布青年团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指出:“两年来,青年团在党的扶植与领导之下,由于各级组织、广大团员与团的干部的不断学习与努力工作,已在伟大祖国的各项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各个战线上,不少团员创造了英勇、模范的事迹,给全体团员和青年群众树立了光辉的榜样”。
   “为了鼓舞团员与广大青年的爱国主义与革命英雄主义的热忱,为了以生动的范例教育团员与广大青年”,特制定《奖励暂行办法》。
   《奖励暂行办法》共12条,主要内容包括:对个人和组织的奖励条件、奖励权限、奖励形式、审核程序、奖状颁发等规定。
   《奖励暂行办法》第1条对团员、团干部个人的奖励作出具体规定:
   青年团员、团的干部,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团的组织得根据本办法予以适当奖励:
   1.在保卫祖国斗争或国防建设事业中,功绩卓著者。
   2.在发展工农业生产中,有良好成绩者。
   3.在革命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者。
   4.在学校中经常保持最优良学习成绩者。
   5.从事技术性的工作,长期钻研,埋头苦干,有成绩者。
   6.经常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工作,有成绩者。
   7.爱护祖国财产并向一切损害祖国财产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成绩者。
   8.模范地遵守政府法令、组织纪律,并向一切破坏法令、纪律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成绩者。
   9.努力学习革命理论、文化、科学和技术,成绩优异者。
   10.在文学艺术上有所成就,或对开展群众文化工作有贡献者。
   11.参加体育运动成绩优异,或对开展国民体育运动有贡献者。
   12.从事科学研究而有优良成绩者。
   13.在执行团的决议、完成团的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
   《奖励暂行办法》第2条对团的组织的奖励作出具体规定:
   团的各级组织 (包括团的小组在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上级团的组织得根据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1.善于领导团员、团结广大青年,积极完成党、政各种任务,并能树立团的经常工作,不断提高团员和青年群众的政治觉悟,有显著成绩者。
   2.完成某一工作任务,获得出色成绩者。
   省(市)团委可根据上述条件,结合本省(市)实际情况,规定具体奖励条件,经区域团委批准执行。
   如果青年群众有符合上述条件者,团的组织可酌情予以奖励,或报请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具体奖励都有哪些形式?《奖励暂行办法》第5条作出具体规定:
   1.对青年团员和团的干部的奖励,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三种形式。
   2.对团的组织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颁发奖状两种形式。
   此外,各级团的组织 (基层组织在内),均可设立《光荣簿》记载所属团员、团的干部及团的组织的模范事迹。县以上《光荣簿》式样,由团中央统一制定。
   团区委可予所属团员和团的干部以口头表扬的奖励。
   团县委及以上各级团委 (包括团中央、区域团委、团省委、团地委直属之非基层组织性的团委),均可予所属团员、团的干部及团的组织以通报表扬的奖励。
   团中央、团省委、团县委及团中央、区域团委、团省委、团地委直属之非基层性的团委,可予所属团员、团的干部及团的组织以颁发奖状的奖励。
   区域团委可以代表团中央,团地委可以代表团省委颁发奖状。
   奖状式样,由团中央统一制定。
   《奖励暂行办法》第9条对奖励的审核决定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1.对于团员和团的一般干部的奖励,经给予奖励之各该级团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即可执行。
   2.对于各级团委委员的奖励,经上一级团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3.对于团的组织的奖励,经上一级团委讨论通过,报上两级团委批准后执行。
   关于奖状的颁发问题,《奖励暂行办法》第10条作出明确规定:
   团的组织在颁发奖状时,在不妨碍正常生产、学习与工作的条件下,应召开授奖大会或通过团的各种会议郑重举行授奖仪式,由原给予奖励的团委派出代表当众颁发。
   模范事迹与经验,应通过报纸及其他方法广为宣传,以便对团内外青年进行教育。
   各级团委认为所属团的组织、团员及团的干部,应受到上级团委之奖励者,可直接申请给奖,由上级团委审查批准后颁发。
   《奖励暂行办法》第12条对加强奖励工作的严肃性和纪律性提出要求:
   希望各级团委应以严肃态度执行团的奖励,凡给予某一团员、团的干部、团的组织以奖励时,必须将模范事迹调查清楚,经委员会(或常委会)正式决议。
   对于受奖者,应注意培养教育,使他们能够始终保持谦虚谨慎态度,不断地发扬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此后,一直到1966年之前,各级团组织基本上是依据该《奖励暂行办法》,开展奖励工作的。改革开放以来,团组织的各种奖励项目更加形式多样、丰富多彩。若是结合《团章》对团组织历年来的奖励工作进行系统梳理和专题研究,一定能取得丰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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