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2年09月30日
保护公平竞争 加大力度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完成修订

  本报记者 赵云云
  
   9月29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人大对《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下称 《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完善的法治保障。
   《条例》于1996年颁布施行,此次修订《条例》有利于加大力度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强化市场经济秩序治理,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加快建设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条例》共二十条,不分章节,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是明确各方相关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条例要求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商业竞争,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反不正当竞争管理制度。强化行业组织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作用,要求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协助监督检查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部分内容是规定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机制和程序,保障上位法的落地实施。条例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线索予以登记并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决定是否立案;加强智慧监管体系建设,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发现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加强跨省域、跨区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推动联动执法;将经营者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予以公示。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成斌认为,作为实施性法规,最根本的功能是保障上位法在我省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因此,“我们的立法重点就放在如何保障这一工作在我省的有效开展,如何打通在我省落地实施的 ‘最后一公里’等方面。从这个思路出发,我们在修改中,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我省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出发,主要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机制和环境建设等内容”。
   其次,关于工作机制。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线索处理程序、案件管辖争议解决机制、跨省域跨区域反协作配合机制、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涉嫌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线索处理程序,从全链条、多环节对工作机制、工作程序作出规定。
   环境建设是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顺利开展的压舱石,需要各级政府、监督检查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为此,关于环境建设,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分别对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与信用评价、各级政府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进行了明确规范。围绕多主体、多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各方义务,压实了各方责任,形成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合力。从而以法治方式推动各方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共同创优质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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