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2年09月30日
新修订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我省加大法治力度保护泉域水资源

  本报记者 赵云云
  
   9月29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山西缺水,却不缺“泉”。我省19处岩溶大泉,泉域总面积约为6.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41%;多年平均水资源量约为31亿立方米,占全省水资源总量的25%。全省7个设区市的城区和五大煤田矿区的生活用水,还有部分工农业用水,都主要依靠岩溶泉供水。同时,岩溶大泉还是省内主要河流的源泉或重要的补给源,晋祠泉、娘子关泉等名泉还是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1997年,山西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了《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在我省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需求增加、采矿以及气候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我省岩溶泉水面临流量衰减、水位下降、水质污染等严峻问题。目前,19处岩溶大泉中,有3处出现断流,2处接近断流,15处流量严重衰减,部分水质出现污染。如何更好地用法治手段保护我省的泉域水资源,成为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基于此,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开展《条例》修订工作。经过认真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确保以更严格制度为我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提供法治保障,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水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向群介绍说,新修订的《条例》共35条,体现了新要求、适应了新形势,符合我省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新需要,将为我省更好保护泉域水资源,集约利用泉域水资源,提供坚强法治保障。首先是更加突出保护优先。根据我省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实际情况,明确“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集约利用、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根据划定的泉域保护范围及其重点保护区编制保护规划和制定保护方案。其次是更加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泉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财政投入。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增加了对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行政审批、能源、地质勘探等有关单位的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职责的规定。再次是更加强化对泉域保护范围内的管控。明确在泉域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工前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 “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告”。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采煤、开矿、开山采石,不得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不得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等。四是更加突出泉域水资源补给恢复、集约利用和文化保护。增加了泉域水资源补给保护的规定,对已经干涸或者可能干涸、消失的泉域水资源,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逐步恢复。对以泉水为灌溉水源的地区,应当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技术。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泉域,开展泉域文化的发掘、整理、研究和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