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4年03月01日

从《岳阳楼记》看宋代公务经费怎么花

  范仲淹《岳阳楼记》开篇即说:“庆历四年春,滕子京谪守巴陵郡”。滕子京为何会谪守巴陵郡,这里有一个比较有趣的故事。
   大约庆历三年 (公元1043年)七八月,陕西四路马步军都部署郑戬给朝廷发来报告,检控前任知渭州张亢“在渭州过用公使钱”、知庆州滕宗谅(即滕子京)之前在知泾州任上亦“枉费公用钱十六万缗”。随后,监察御史梁坚对张亢、滕宗谅发起弹劾:张亢“出库银给牙吏往成都市易,以利自入”;滕宗谅“用过官钱十六万贯,有数万贯不明,必是侵欺入己”。
   这里我们需要先弄明白概念,什么是“公用钱”“公使钱”。
   简单地说,公使钱是朝廷拨给领有节度使兼使相、节度使、节度观察留后、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等荣衔的长官的个人津贴,“皆随月给受,如禄奉焉”。公使钱的数额,依长官的官阶分为若干等,从五百贯至二万贯不等。长官可以自由支配属于他的公使钱。
   公用钱则是朝廷拨给中央机构与地方政府的特别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公务需要的宴请、招待、馈赠、捐赠、补助。公用钱的数额,“随州郡大小立等,岁自二百贯至五千贯止”。公用钱必须由知州与通判联署签字才可以领用,“皆长吏与通判署籍连署以给用”,每一笔支出都要在账籍上登记清楚,接受审计。
   不过宋朝人经常将 “公用钱”也写成“公使钱”,以至于读史的人也常常将公用钱与公使钱的性质弄混淆了。有一点我们应该先说明:张亢、滕宗谅涉嫌滥用的,是属于地方政府公务经费性质的公用钱,而不是属于长官个人津贴性质的公使钱。
   庆历年间,战争造成的沉重财政负担已将朝廷搞得焦头烂额。仁宗见到御史的弹章,震怒,派太常博士燕度前往邠州 (今陕西彬县)调查张亢、滕宗谅究竟有没有贪污公款。
   燕度在陕西调查了三四个月,就掌握的证词、证据而言,都未能证实张亢与滕宗谅将公用钱“侵欺入己”。但这两个人花钱都十分大方,张亢“好施轻财,凡燕犒馈遗,类皆过厚”;滕宗谅“尚气,倜傥自任,好施与”。因此,若说他们“枉费公用钱”,应该是确凿无疑的。
   那么,应该如何处分张亢与滕宗谅呢?范仲淹提出,张亢、滕宗谅薄惩即可,因为他们都没有侵吞公款,只是滥用公用钱。仁宗经再三权衡,决定听从范仲淹之言,对张亢、滕宗谅都从轻发落,于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正月,将张亢降为四方馆使、本路钤辖;滕宗谅降一级官阶,保留天章阁待制的荣衔,贬知虢州(今河南灵宝市)。但是,仁宗对滕宗谅的从轻发落受到御史台的强烈反对。最后,仁宗不得不“用御史中丞王拱辰之言”,在二月份重新下诏,将滕宗谅贬到蛮荒之地岳州(今湖南岳阳)。
   被贬知岳州的滕宗谅却不怎么计较穷山恶水,上任不久,便决定重新修葺岳州的岳阳楼。这一次,滕宗谅不敢动用公款,而是采用类似“众筹”的办法——岳州有不少“老赖”,欠债不还。滕宗谅便发布一个通告:“民间有宿债不肯偿者,献以助官,官为督之”,意思是说,凡是讨不回债款的债主,如果愿意将他们的一部分债权捐献给政府修建岳阳楼,政府将协助他们追债。于是“民负债者争献之,所得近万缗”。
   岳阳楼建成,滕宗谅请老朋友范仲淹写了那篇千古传诵的《岳阳楼记》;又请大书法家苏舜钦手书《岳阳楼记》,刻于石碑;再请著名篆书家邵觫为《岳阳楼记》石碑“篆额”。时人将滕楼、范记、苏书、邵篆合称为“天下四绝”。
  据《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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