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3年04月14日

和顺交警处理一起电动车与小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近日,在和顺县城内,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9**0K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和顺县氧化镁往和顺县林业局方向(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天顺街与太和路十字路口附近路段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冠羽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负同等责任。
   和顺交警提提醒大家:通过路口,车速一定要慢!慢!慢!做到控好车速,准备刹车,注意盲区,各行其道,仔细观察,文明出行,平安回家。 李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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